中小學違規辦學情節嚴重
  校長先免職 再追責
  本報訊 (記者 劉振) 省教育廳昨日出台意見,要求進一步規範中小學招生入學、轉學借讀、教師流動等七種辦學行為。中小學校如果違規辦學行為情節嚴重,校長作為第一責任人,先免去職務,再追究責任。
  義務段不得將競賽成績

  作為入學條件
  《意見》中明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免試就近入學,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任何形式的入學考試,不得將外語、奧數等各種競賽、等級考試成績作為入學條件。普通高中嚴禁提前私自組織招生考試、隨意擴大招生計劃、擅自提高擇校生比例、轉讓交換招生指標、強挖中等職業學校生源等行為。嚴禁所有中小學以解決戶口和免費等方式違規招收本市以外的學生。
  嚴禁學校以各種名義占用節假日、雙休日、寒暑假和課餘時間,組織任何年級學生補課或有償補課;嚴禁以家長委員會或其他組織名義組織學生補課或有償補課;嚴禁學校和教師組織學生參加各種形式的補習班、培訓班等;嚴禁學校為社會上各類營利性補習班、培訓班等提供教學設施、場地和其他便利條件。
  嚴禁高薪私招

  省內其他學校在編教師
  學生每日學習時間,小學不超過6小時,初中不超過7小時,高中不超過8小時。中學課外自習時間不得超過90分鐘,不得組織走讀生上晚自習。教輔材料施行“一科一輔”,堅持學生自願原則,嚴禁教育部門、學校或教師強迫學生購買,更不得購買未列入公告和非法出版的教輔材料。
  嚴格規範教師流動。對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擅自離崗,到其他學校或單位工作的正式在編在冊教師,除取消其教學名師、學科帶頭人、教學能手或特級教師等稱號外,還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嚴禁任何學校以高薪或其他優惠條件私自招聘省內其他學校的正式在編在冊教師。
  意見中還要求對轉學借讀、涉外辦學等辦學行為進行規範。
  責令高校追究

  違規辦學附中附小校長
  省教育廳要求,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設立專門的投訴電話和舉報網絡平臺,對舉報的問題及時核查回覆,做到事事有結果,件件有回音。對學校存在違規辦學行為的,對校長進行約談並責令其限期整改,取消當年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各類省級示範性學校稱號,三年內不得申報,併在全省範圍內通報批評。對監管不力、違規辦學行為頻發、社會反響強烈的市、縣和高校,在全省範圍內通報批評。
  省教育廳同時強調,中小學校長是規範辦學行為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存在違規辦學行為的,要嚴肅追究校長責任,情節嚴重的,先免去其校長職務,再追究責任。普通高校舉辦的中小學存在違規辦學行為的,由省教育廳建議或責令有關高校追究校長或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編輯:SN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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